为做好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概算评审职责衔接,根据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对现行《清城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清城府发〔2025〕6号)第二十八条作相应修订。为便于各镇(街道)、各部门、项目单位更好地理解修订内容,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清城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5年11月印发实施。长期以来,我区工程概算评审工作由区行政审批局根据《办法》有关规定,委托区财政局下属事业单位区投资审核中心承担,存在职能配置与市级标准不统一(市级投审中心为市发改局下属事业单位)、权责错位导致工作衔接不畅等问题。
为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流程、明晰审批监管链条,结合当前工作实际,根据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拟将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概算评审职能由区行政审批局委托区发展改革局承担。为做好委托有关事项,对《清城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进行修订。
二、修订内容
本次修订仅针对《办法》第二十八条,不改变《办法》共10章55条的总体框架。核心是将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概算评审职能由清城区行政审批局委托清城区发展和改革局承担,第二十八条修订如下:
“第二十八条 初步设计阶段,项目单位应依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方案设计,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初步设计,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复的投资概算是控制项目财政资金总投资的依据,也是建设项目财政资金年初预算的重要依据,在核定初步设计概算时,由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对概算进行评审管理和审批,并委托发展改革部门对概算进行评审。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未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的,项目单位报行政审批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审批;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但未超过10%(不含)的或增加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下的,经区政府同意后,项目单位报行政审批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审批;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含)的或增加金额在200万元(不含)以上的,项目单位应当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项目单位对呈报行政审批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投资概算文件程序的合法性、项目的完整性和数据的真实性负完全责任。”
三、实施衔接说明
《办法》以清城区人民政府名义修订印发,具体施行时间以修订印发通知为准。修订印发后,各项目单位、项目审批部门应按修订后的第二十八条执行。